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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麦田投保后遭暴雨 保险公司未依规核损 法院:按全部损失赔付

时间:2025-10-2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当农田遭遇自然灾害后,农业保险该如何理赔?近日,本市宁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4月,宁河区村民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承包的2336亩小麦投保,保险期间自4月29日至6月30日,单位保额为500元/亩。同年6月12日,宁河区普降暴雨,导致陈某投保的部分小麦因洪涝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6月13日派工作人员现场查勘,认定受灾面积176亩、损失率49%,并据此向陈某赔付43120元。然而,陈某认为,保险公司查勘时未通知其本人到场,且查勘后夜间再次降雨,导致损失扩大,小麦绝收面积实际达560亩,保险公司却以“降雨量未达暴雨级别”为由拒绝二次查勘,仅按部分损失赔付。陈某诉至宁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每亩500元的标准补足赔偿款28万元。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虽然进行了现场查勘,但其查勘材料中“陈某”签名并非本人签署,也未经其授权,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尤其在暴雨发生后的夜间,保险标的地区再次降雨,农户多次报案,保险公司却未再次查勘,仅以“未达暴雨级别”为由未予处理,导致事故损失无法准确核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在案证据,采纳村委会出具的损失证明,认定保险事故造成小麦绝收面积560亩,损失率超过80%,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按全部损失赔付,故判决保险公司还应支付保险金236880元,已支付的43120元予以扣除。

  

  法官说法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及时现场查勘,并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查勘过程应当程序正当、记录真实,否则将不能作为认定保险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尤其是面对暴雨、洪水等自然天气连续影响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单次气象数据为由拒绝再次查勘,而应综合连续险情作出专业判断。农户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也应注意保存流转合同、保险单、受灾照片、报险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法官提醒,保险的意义在于风险共担、诚信履责。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农户,都应遵守合同约定,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真正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73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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