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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生前欠下几十万元的债务该不该背? 【天津日报】看法官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5-10-2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前夫生前欠下的债务,面对债权人告上法庭讨债,这笔“身后债”该不该背?近日,市高院以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向社会普法。

  6年前,被告前夫李某向汪某借款80万元,汪某通过银行向其转账80万元。借款当日,李某向汪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

  借款时,李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但二人已于2020年登记离婚。两年后,李某去世。汪某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女士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一边是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债权人,另一边是称对借款毫不知情的前妻,法官该怎么判?“毋庸置疑,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但此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女士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市高院法官说,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汪某向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张女士当年的报警记录。该份报警材料证明,张女士报警后,李某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向他人借款的事实及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并有案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对案涉债务有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张女士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案涉借款金额为大额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综上,案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汪某要求张女士偿还案涉债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市高院法官以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规定,债权人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用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20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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