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车间发生事故,公司要求车间主任赔偿损失,这什么操作?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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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系某鞋服公司的员工,岗位为车间主任。2020年10月15日,向某所在的车间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时大量易挥发的“去渍油”在车间扩散,遇到静电火花引发火灾;事故管理原因是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等。该鞋服公司主张向某作为车间主任,在指挥、监督等事项上存在重大过错。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向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鞋服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不能将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应对隐患排查负主体责任,火灾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不能认定向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向某对本次事故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4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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