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分配时还需考量死者遗愿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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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和前妻育有两个子女。与前妻离婚后,胡某于1988年与向某结婚。并生育儿子胡辉。胡某一直和向某、小儿子胡辉生活在一起,胡某年迈后,疾病缠身,都是向某与小儿子胡辉照料护理。2021年3月,胡某病情加重,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生命垂危之际,胡某做出后事安排,其内容为“因向某、胡辉照料护理我,加上胡辉生活贫困,所以我的抚恤金均由他们享有。”胡某过世后,另外两个子女提出异议,要求平均分配抚恤金。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向某享有胡某抚恤金 40%的份额,胡辉享有30%,其他两个子女各享有15%。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结合本案
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对死者的照顾情况、死者遗愿等多种因素。本案中,胡某在生前表达了将抚恤金给予向某以及小儿子胡辉的意愿,向某与胡辉应适当予以多分,综合考量对胡某生前照料护理情况等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对死亡抚恤金进行了合理分配。
法官寄语
居家戒争讼,家和万事兴。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4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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