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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首次联合召开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工作视频会

时间:2025-10-28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服务保障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高质量发展。9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召开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工作视频会,对两院前期共同精选的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案例及管辖风险提示进行研究、讨论。


  


  

  会上,川渝两地高院的相关同志就涉企民事诉讼管辖案例及管辖风险提示的形成背景、前期调研工作等进行介绍,对司法实践中涉企民事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就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典型案例及管辖风险提示形成共识。四川高院副院长吴涛、重庆高院副院长蒋佩佚在会上对相关工作基本情况及亮点举措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工作进行了展望。随后,两地法院共同发布了十件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典型案例及《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风险提示三十条》。

  

  下一步,川渝两地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合作,规范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工作,持续推动川渝"一盘棋"思维和一体化发展理念走深走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风险提示三十条


  目录

  

  一、合同纠纷常见风险提示

  二、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纠纷风险提示

  三、劳动争议风险提示

  四、其他相关问题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持续推动川渝“一盘棋”思维和一体化发展理念走深走实,切实助力企业经营发展行稳致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现就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相关法律风险点作出如下提示。

  

  

  一、合同纠纷常见风险提示

  

  

  1.【约定管辖优先】在提起诉讼前应以有无书面合同约定来选择起诉法院。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起诉时能够根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2.【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可适用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

  

  3.【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导致管辖协议无效的,应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4.【多个管辖法院如何选择】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住所地变更不影响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仍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格式条款注意事项】当经营者使用己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时,必须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特别提示等)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7.【约定或裁或诉注意事项】管辖协议中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8.【放弃仲裁协议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此时另一方应注意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该案。

  

  9.【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0.【解除合同如何确定级别管辖】如果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应以争议合同对应的财产性价值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11.【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担保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13.【债权转让管辖协议的约束力】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14.【债权受让人住所地的应用限制】合同中约定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下,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系合同当事人为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管辖协议。因最终债权受让方未参与缔结该管辖协议,则合同签订时债权受让方并不明确,该管辖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15.【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的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仅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请求支付的款项系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纠纷风险提示

  

  

  16.【公司住所地的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主张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需提供主要办事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仍应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作为公司住所地。

  

  17.【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不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若未约定管辖或管辖协议无效,则适用法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8.【基于出资协议引发的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股东出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基于出资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若未约定管辖或管辖协议无效,则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何选择管辖法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

  如果引发诉讼的事实发生于重整程序终止之前,与债务人企业的重整程序密切相关,如债权人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等,从有利于个案审理与重整程序的协调角度考虑,仍由重整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

  

  20.【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损害的是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为被侵权人即利益受损一方,其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1.【清算责任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2.【票据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23.【期货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三、劳动争议风险提示

  

  

  24.【劳动争议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5.【劳动争议不适用协议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管辖条款,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其他相关问题风险提示

  

  

  26.【追偿权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追偿权纠纷仅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若合同中约定了追偿事宜并据此提起诉讼,有管辖协议的,按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没有管辖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未在合同中约定追偿事宜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7.【产品责任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8.【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认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9.【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0.【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42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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