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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学笔谈 | 胡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仅有被告人供述如何认定

时间:2025-10-28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部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存在“单人单案”情形。仅有被告人稳定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能否认定其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稳定供述其违法所得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能否认定其违法所得?笔者(胡佳 四川省利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认为,前述问题涉及定罪证据与非定罪证据的区分及认定标准,待分类解决。

  一、区分被告人供述的类型

  被告人供述应区分为定罪事实与非定罪事实,并适用不同的证据认定标准。基于客观原因被害人、作案工具等证据难以查实、查清,现阶段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采取“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也导致法院审理常面临被害人调查取证不全、客观证据缺失、电子数据不完整、境外证据缺失或不完整、涉案财产的证据缺失等问题。这些证据有的是定罪证据,有的是非定罪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文义理解,指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定罪事实认定在证据规则上的运用,而非对所有与犯罪有关的细节事实。换言之,定罪事实与非定罪事实应采取不同的证据认定标准。根据被告人供述指向的不同内容进一步分为定罪事实与非证定罪事实,适用不同的证据认定标准。

  二、仅有被告人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的,不得定罪

  被告人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系定罪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诈骗罪。首先,被告人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系定罪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实为孤证。依据“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如果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仅有一个证据,不能据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其中“主要犯罪事实”是关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该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的“定罪事实”。反之,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某一侧面、某一情节上仅有单一证据并非“孤证”。被告人参加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即诈骗罪的“定罪事实”。如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即为“孤证”,不得认定为有罪。如其他同案人员未到案,又无法查实被害人的,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要注意两点:

  一是应结合经验常识,考虑在境外实施犯罪活动的特殊性,重点围绕两类情形综合认定。(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赴境外犯罪窝点并在犯罪窝点驻留过,包含但不限于被告人出入境记录查询、相关行踪轨迹、亲属、朋友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所用平台、软件、手段、话术、工资业绩发放方式、具体犯罪过程以及犯罪窝点的场所环境、层级、架构、运营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等作出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且详细稳定的供述,讯问过程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印证,被告人通过卫星地图、照片等能够对境外犯罪窝点进行辨认。

  二是补强的被告人口供,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意味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印证,使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这一命题得到完整的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同源性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补强证据,否则就会出现以被告人供述自我补强的逻辑悖论。比如,被告人供述后又通过卫星地图对诈骗犯罪窝点进行指认,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证实其曾向他们说过自己在境外实施诈骗犯罪。这些证据虽能一定程度上印证被告人的供述,但因来源于被告人自身,属同源证据,不具有补强功能。被告人的供述需通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据补强:(一)其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的微信记录、QQ记录等聊天软件记录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的流水记录等能佐证行为人有罪供述;(二)其曾向亲属、朋友透露过其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并得到亲属、朋友证实的;(三)有电子数据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其在犯罪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四)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或指认等。因第(二)项实为同源证据,如被告人的供述仅有该项证据印证的,不得据此定罪。

  三、仅有被告人供述其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供述其违法所得系非定罪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认定。首先,违法所得不属于定罪事实,系非要件事实、边缘性事实,仅属于被告人犯罪后的非法获利,不是被害人被骗金额,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自认违法所得,仅对其量刑和追缴退赔责任产生影响,对追赃挽损有积极意义,涉及财产性利益保护不需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最后,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证明涉案财产性质、权属、来源等事实的证据属于非定罪证据,可参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21条第2款关于违法所得等财产“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即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

  综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往往仅有被告人的稳定供述,可根据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具体内容区分为定罪事实与非定罪事实:前者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需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后者根据具体类型区分,如供述其违法所得,适用“高度可能”的证明规则。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62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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