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

时间:2025-10-2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提高执行工作质效,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更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以下简称“名单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等;

  3.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4.成立两年以上且员工社保缴纳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人数不得低于3人;

  5.具有自主网站、网址、微信公众号等招商媒介;

  6.具备准确记录现场勘验或核实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材料和VR能力,记录留存查看拍卖财产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能力;

  7.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8.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拍辅机构名册》中的机构均须重新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9.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所在地属本辖区经济发展落后或地处偏远的,可适当降低上述入库条件,由所在辖区分中院推荐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在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工作中被其他法院除名的机构,或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被除名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因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在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因经营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曾以财物及其他方式进行贿赂承揽业务,以发布虚假信息、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

  8.其他不应被纳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情形。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书(附件1)。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报表(附件2)。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诺书(附件3)。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附件4)。

  (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章程。

  (六)实缴注册资本证明资料(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实缴出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专职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5)。

  (八)专职从业人员近一年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九)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被行政处罚和无失信行为记录的查询截图。

  (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须载明面积。

  (十一)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十二)近三年承办拍卖辅助服务案例。如有拍卖辅助工作服务经历,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拍卖辅助工作服务经历,不需填报。(在人民法院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证明及实际从事网拍辅助工作所参与案件财产处置清单,需展示案件数量、成交率、溢价率及拍卖成交耗时。除司法拍卖辅助之外的其他拍卖案例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合同、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

  (十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网络司法拍卖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

  (十四)近三年机构荣获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等材料。

  (十五)机构特色优势、增值服务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一)审核阶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报名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进行评审并确定名单库。

  (二)公示阶段

  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新疆法院网(http://xjfy.xjcourt.gov.cn)和“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三)公布阶段

  公示期满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审定名单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新疆法院网(http://xjfy.xjcourt.gov.cn)和“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更新名单库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投诉举报、申诉电话:0991-7679639。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工作日上午[10:00-13:00],下午[16:00-19:00]),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遴选范围。

  (二)申报方式:请申报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提交纸质版资料为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必须一致)。

  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按应提交资料的顺序编制目录,文件名为“xx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请材料”,纸质版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制作成PDF文件刻成光碟后一并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处(可邮寄送达,邮寄建议邮政快递)。

  申报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9号(王家梁地铁站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

  联系人:排坤仁0991—7679461,乌拉力0991-7679494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报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诺书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5/id/884541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关于动态审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名册》的公告

下一篇:没有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