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文章
1、规范行政执法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张红)
2、明确行政执法准则 切实提高质效水平(曹鎏)
专家解读一
规范行政执法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张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日,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作为总结提升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制度成果,《行为准则》总结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的一系列要求,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一些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执法准则》明确划出了十条红线。
强调严格执法 让违法者敬法畏法
严格执法是整条执法生命线的“筋骨”与“基石”,是贯穿执法全过程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失其严格,其余皆为空谈。对此,《执法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等情况,也存在着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执法的情况。《行为准则》明确禁止上述行为。
二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法定授权必须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等问题。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等现象,是行政权力滥用与异化的表现形式,不仅与行政执法的立法目的相悖离,还会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与执法风气,破坏营商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威胁。《行为准则》明确提出要严禁上述行为。
强调规范执法 为法治权威增信赋能
规范执法是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尺度”与“路径”,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操作遵循。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执法准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为准则》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的落实,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还应当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利。
三是规范执法还要求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为执法活动建立完整、准确的案卷,确保执法全过程的可追溯、可复盘、可监督,让每一份执法案卷成为经得起检验的法治“答卷”。
强调公正执法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正执法是行政执法的“灵魂”与“准星”,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合理地作出处理决定,确保法律得到不偏不倚的执行。《执法准则》强调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平等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执法人员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二是坚持合理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应当严格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虽然应当遵循裁量基准,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有违法情节较轻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在裁量基准的范围内灵活处理,以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强调文明执法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文明执法是执法价值链条的“温度”与“形象”,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情感认同和道义支撑。其核心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以理性的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是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二是应当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应当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依法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最鲜明的标签,也是最坚实的基石。《行为准则》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方向和标尺,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二
明确行政执法准则 切实提高质效水平
曹鎏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司法部发布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迈向更高水平的制度举措,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新时代行政执法作为保障社会和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其多维功能日益凸显。《准则》通过构建清单化的行为规范,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廉洁自律”四大原则,具体化为“十个严格”的行为要求。这不仅为行政执法人员框定了行为边界,更是对执法权力运行的事前引导与风险预警,有力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治未病”的治理效能,以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构建执法清单体系 确保依法尽职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准则》以“坚持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和“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基石,为行政执法构建了权责清晰的清单体系,既划定了权力边界,也明确了履职方向。“严格遵循职权法定”构筑起防止权力滥用的“底线清单”。《准则》明确“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特别是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执法,从源头确保执法主体的适格性与专业性。“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则构筑了确保执法权有效实施的“责任清单”。执法权的行使不仅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更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准则》要求执法人员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并严禁不作为、慢作为、压案不办、拖延执行等消极履职行为,确保法律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执行。
积极担当作为 促进个案正义
个案正义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的终极关切。《准则》以“坚持执法为民”为导向,通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与“严格做到公正执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每个案件中实现统一。坚守事实与法律底线,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基石。《准则》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并明令禁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及下达罚没指标,直指实践中以罚代管、权力寻租等顽瘴痼疾。同时,为确保执法的纯洁性,《准则》还严禁截留、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等行为。公正执法的关键在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此,《准则》要求“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防止选择性执法、机械执法和“一刀切”执法。通过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标准化尺度,推动执法人员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法理、事理、情理,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彰显以人为本 推动人民满意可实现
新时代的行政执法是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准则》通过“严格推进文明执法”和“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始终,推动“人民满意”成为可检验的执法目标。文明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直观体现。《准则》要求执法人员“仪表举止文明得体、语言规范文明”,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杜绝任何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更是将执法工作提升至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执法人员应将服务意识融入执法全过程,促使执法者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和“指导者”,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强化程序法治及规范化建设 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准则》围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构建起一套规范化、可追溯的执法体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执法权力设定了不可偏离的轨道,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则确保了执法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案卷的真实与完整是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是维护社会信任与和谐有序的必然要求。通过强化程序法治与规范化建设,使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自然得以显著提升。
明确廉政红线 提升职业道德
廉洁是行政执法的底线,也是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准则》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坚持廉洁自律”作为政治和道德要求,通过“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为执法人员划定了廉政红线。《准则》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从事与执法工作有关的营利活动,并对“违规收取或摊派财物”“截留、挪用罚没财物”等行为亮明“零容忍”的态度,旨在构建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这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在业务上精通,更要在政治、纪律和作风上过硬,必须不断树立法治信仰,培育职业良知,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任度,筑牢法治政府的廉洁根基。
原文链接:https://sft.shaanxi.gov.cn/sy/bmdt/xydt/202511/t20251103_358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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