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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夕阳红 法援在行动 | 九旬老人维权难番禺法援助化解

时间:2025-11-04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响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司法行政部门“敬老月”活动的号召,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广州市司法局特组织“守护夕阳红 法援在行动”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题宣传活动,今天推出第三期案例: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为欧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7年85岁的欧某乘坐公共汽车外出买菜,到站正准备下车时,公共汽车突然启动,欧某站不稳在公共汽车上倒地摔伤。2018年至2022年,为避免超过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欧某每年均就此次事故在近一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提起诉讼。2023年10月,欧某再次向公交公司主张近一年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考虑到欧某已91岁高龄,开通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派员上门指导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经审查,番禺区法援处认为欧某2022年11月曾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现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的陈启光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欧某住处,详细听取欧某的陈述,认真审阅现有的证据材料,向其解释相关项目的计算依据与法律规定,并帮助欧某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公交公司答辩称欧某要求的后续费用支出可能是其自身疾病引起,拒绝继续给予赔偿。陈律师细心整理有关证据,指出病历的诊断均为“胸部挫伤、肋骨骨折、骨质疏松”,与案涉事故导致的受伤部位一致,足以证明欧某请求的费用是由该次事故导致的,公交公司应当赔偿欧某的损失。陈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24年8月,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向欧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25736元。判决后,陈律师积极主动与公交公司的理赔部门联系,协助处理判决款项赔付事宜。最终,公交公司表示服从人民法院判决,向欧某支付了判决款项。

  考虑到不断的诉讼及后续的执行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诉累,而欧某年事已高,本应安享晚年,不应被困在无尽的诉讼中,2024年10月欧某准备再次起诉时,陈律师建议欧某及家人与公交公司协商一次性解决后续费用问题。在陈律师的指导下,欧某与公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交公司赔偿欧某于2024年产生的各项损失,并额外赔偿一年医疗费用,一次性解决多年以来的争议。

  本案是一起高龄老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本案原告欧某在2017年受伤后,为避免超出诉讼时效频繁提起诉讼,是积极维护合法权益的表现。而在《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与其他普通的民事案件一样都是三年,但是像欧某因受到人身损害持续产生医疗费用,仍然存在及时主张权利的问题,不断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诉累。针对受援人欧某年逾九旬、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法援机构及时开通绿色通道上门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承办律师结合当事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在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后,又建议受援人与对方协商和解,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是法律援助真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涉老年人侵权纠纷提供“主动服务、证据补强、全程关怀”的实践范例。

  

  (番禺区司法局)

  


原文链接:https://sfj.gz.gov.cn/xxgk/xxgkml/gzdt/jcdt/content/post_10520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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