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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精神进基层丨调解破冰 护生态环境守契约底线

时间:2025-12-09 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谋划新蓝图,开创新局面。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高质量司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吉林法院将学习全会精神与司法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开设“全会精神进基层专栏”,聚焦贴近群众的典型案例,一案一感悟,由基层办案法官做“法徽下的感悟”,分享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所思所感,敬请期待。

  此前某市国营林场与李某等四人分别签订了造林合同书,约定李某等四人在某市国营林场提供的地点为其植树造林,并负责管护,管护期限50年,造林结束后由该国营林场进行检查验收,林木当年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须达到80%以上,同时还约定如果李某等四人在造林时间内未完成造林任务或经验收未达到规定标准,某市国营林场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某市国营林场将案涉林地交付李某等四人造林管护。

  2024年12月,该国营林场经委托评估后得知,案涉林地内的林木现有保存率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案涉造林合同书。一审作出裁判后,该国营林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官没有简单地进行是非判断,而是深入探究纠纷背后的实质矛盾。李某等四人作为造林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若合同解除,其前期投入可能会血本无归。而某市国营林场的根本诉求也是为实现林地绿化、发挥生态效益,而并非单纯的追求违约责任。因此,本案若只是简单判决合同解除,林场需重新寻找造林方,补充造林进程将被大大延迟。

  为妥善化解矛盾,兼顾各方利益,法官决定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合同条款,结合评估报告详细解读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让李某等四人清楚知晓未达标履约的法律后果;同时,向该国营林场耐心阐释简单解除合同对生态保护和各方权益的潜在影响,引导其理性看待自身诉求。

  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释法、“面对面”协商让步,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认可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思路。最终达成了富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李某等四人限期补种林木至约定成活率,某市国营林场提供技术指导,补种完毕后共同验收。同时设置保障条款,如李某等四人未履行补种义务,某市国营林场可另行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这一调解方案,既坚守了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又避免了“一案结而事不了”的困境,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通过精准的利益平衡和创新的履行方式,实现了各方共赢。

  法徽下的感悟: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刘馨嵘

  国徽高悬,法袍在身,手持卷宗凝神细思。当这4起看似普通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摆在面前,我不仅看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葛,更考虑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应如何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通过司法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徽在胸,责任在肩,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融入每一次庭审、每一份文书、每一次调解之中。通过司法实践定分止争,通过个案公正凝聚共识,这正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2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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