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这份司法建议,让村规民约既有“尺度”又有“温度”
湖南法院网讯 在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有着独特的地位,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社会规范。村规民约作为农村基层的自治规范,虽然具有“区域性”和“自主性”的特点,但内容不能与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相悖,村集体不得以村规民约等自治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近年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等问题导致的诉讼案件中,发现部分村(社区)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将妇女排除在财产分配范围之外,其中对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群体的利益保护缺失问题尤为突出,违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此,华容县人民法院针对因村规民约引发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向相关主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修改村规民约中与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建立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管理制度等多项建议。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该村所属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成立整改落实工作专班,一方面对现行村规民约进行全面自查,针对其中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删除与修正;另一方面建立村规民约定期审查和备案管理机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监督指导单位、工作内容,确保村规民约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地方化,绝不能逾越合法的边界、权利的底线。华容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与社区、民政局、妇联等各方力量协作,共同堵塞村规民约漏洞,将法治、文明、平等现代理念引入乡村社会、注入村民心中,源头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大风险”,为现代乡村治理奠定稳重基石。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3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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