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企业调解“快车道”,助企纾困“稳定器”
时间:2025-12-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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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2025年1月,某建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余万元。某机械公司依约向某建筑公司交付了全部产品,但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货款,剩余40余万元货款经多次催收均未支付。某机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2025年9月25日法院立案后,在翻阅卷宗及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承办法官未局限于简单裁判,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深入分析双方诉求及矛盾焦点。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暂时困难系受市场环境波动及其他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境,并非恶意违约,希望争取履约缓冲期以恢复经营;某机械公司虽主张债权,但也认可某建筑公司长期合作价值,愿意在保障权益的前提下寻求灵活解决方案。
法院据此组织双方多轮调解,历时约15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为期四个月的分期付款协议,某建筑公司承诺按约定时间分批偿还剩余货款,某机械公司同意放弃部分利息主张。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又建议某机械公司解除对某建筑公司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某建筑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本案是津市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缩影。法院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困难。主动引导双方从对抗转向合作,通过分期付款方案缓解债务压力,避免了因诉讼执行加剧企业困境。“调解优先、履约缓冲”,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维护供应链合作的稳定性,营造诚信履约的市场氛围。未来,津市法院将继续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3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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