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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时间:2025-12-22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指出“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要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云南是我国西南生态安全的屏障,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云南要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反复强调“云南生态地位重要”,要求“履行好保护的职责”。司法如何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行好生态保护的职责,让青山常青、绿水常绿?本栏目特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撰写署名文章,敬请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部署和推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鲜明指出“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云南是动植物王国、物种基因库,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等重要河流穿境而过,拥有“九大高原湖泊”。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云南要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2020年、2025年再次考察云南时反复强调“云南生态地位重要”的问题,要求“履行好保护的职责”“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云南法院深刻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及最高法院工作要求,着力筑牢“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定力,不断深化生态安全司法保护理念,有效拓展实践路径及措施办法,全面推动司法保护走深走实。根据中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结合云南法院司法实践情况,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必须坚持预防性保护理念,防范生态安全风险。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在性、滞后性和不可逆性,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且往往修复时间漫长、成本巨大。司法审判处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端,如果仅仅是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仅仅是固守“无损害则无救济”“以实际损害为中心”的传统司法观念,对于防范生态安全风险显然是滞后的。生态环境的风险属性决定了传统侵权责任制度难以实现全面有力保护,必须将诉讼救济对象从现实损害前移至风险预防。如云南法院准确理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突出把握“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鲜明导向和内涵要义,积极探索重大生态安全风险的司法防范路径和裁判方法,切实把预防性保护的理念贯穿到环境资源审判中,推动司法审判成为防范生态安全风险的重要兜底性屏障。制定出台全国法院首个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意见、首个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措施文件,在“绿孔雀案”审理中推动建立了预防性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绿孔雀案”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同时得到了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会舆论的充分认可。该案后的几年间,业已濒危的绿孔雀种群数量迎来了恢复性增长,充分证明预防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然,预防性保护不能泛化,必须是针对可能造成物种灭绝、重大污染的生态安全风险,还必须是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及实证调查支撑。否则,预防性保护就可能走向反面,不仅不能真正保护生态安全,还会破坏法律的基本秩序。必须坚持恢复性保护理念,做实在保护中修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是人人得而享之用之的基本民生,更是在为千秋万代计,决定了生态环境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金钱赔偿来衡量,也决定了司法保护不仅要惩治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探索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将司法功能延伸至生态功能修复恢复上。惩罚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如果仅仅止于个案的惩治,损害结果依然存在甚至持续恶化,与环境保护追求的更高更长远价值显然是有差距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都为人民法院在保护中修复提供了鲜明指引和路径办法。云南法院立足环境司法的特殊性,推动把惩罚与修复治理融合统一起来。如,坚持修复责任优先适用,限制金钱赔偿责任单独适用,避免一罚了之、一赔了之等简单判项,以裁判规则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向恢复性治理深化。再如,在滇池违法捕捞公益诉讼第一案中,判决行为人公开道歉,以办一案教育一片。目前,云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等裁判和修复治理方式已成常态,在全国率先建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建成全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设立18个生态修复基地,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以“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有力推动生态环境在保护中得到修复。必须坚持协同保护理念,推进全链条多元共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这些重要论述蕴含着深刻的系统观念,也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必须要筑牢的方法论。面对生态安全治理的系统性、复杂性特点,传统的单要素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生态系统的跨地域性、关联性特征,也决定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突破条块分割的壁垒,推动治理范式从碎片化管控向系统性协同跃升。实践中,各地具体情况不同,保护力度、重点会有不同,但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系统意识、整体意识,立足一隅、放眼全局将协同保护、多元共治的理念贯穿到生态保护执法司法实践中。云南法院立足特殊区位和生态条件,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协同治理是关键一招”,在全国较早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管辖,并于2021年成立当时全国第三个专门法庭即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实现司法保护的专业化、系统化跃升。在此基础上,广泛与职能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以环境执法司法“双向衔接”、环境资源纠纷诉调对接等深化全链条治理。如,探索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与多元解纷的衔接机制,以往云南涉诉较多的大象等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案件大幅下降,营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同时,广泛与贵州、重庆、四川、广东、广西等地法院建立长江上游及赤水河、乌江、北盘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联合发布曲靖宣言、丽江宣言等一系列协作倡议,积极推动打破地域分割、建立异地修复机制,让生态修复符合生态规律,助推“上下游同步、左右岸同行”全流域保护治理,担负起了“一江清水出云南”的司法责任。必须坚持统筹保护与发展理念,保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深刻地阐明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强调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并非为保护而保护,更非不要发展的保护,而是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决不能将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必须用高水平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以高质量发展为高水平保护提供物质、技术与制度支持,这是深嵌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辩证统一体。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所强调,“要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统一,在党的政策、法治精神指引下,运用审判智慧、展现审判担当,寻找到最佳平衡点”。云南法院统筹保护与发展,对严重破坏、恶意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贷,对以污染为代价的经济行为坚决说“不”。如,在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并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股东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例同样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刺破公司面纱的形式,堵住了股东以公司有限责任逃避污染环境责任。同时,对生态保护与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冲突等纠纷妥善处理,在有效防控风险、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建设发展,切实将保护与发展统一的理念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如,在“大象表演案”审理中,倡导“适度人象互动亦是和谐”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司法平衡保护与发展的智慧,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云南法院还聚焦生态产业开发、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权益交易等领域,依法稳妥审理新类型、典型性、影响性或争议性案件,以先进司法理念、裁判规则引领地方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建设,切实践行保护与发展统一的理念,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云南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21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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