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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100万征收款补偿款竟伪造合同起诉!法院:驳回!罚5万!

时间:2021-09-27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回顾

  近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州某汽修厂诉余某、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某汽修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027130.5元。

  原告湖州某汽修厂原投资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中一份与湖州某玻璃公司(本案被告余某某、余某系该公司股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该场地内经甲方(湖州某玻璃公司)同意后乙方(王某)自行搭建的相应钢结构及烘箱等设施如遇国家征用或政府拆迁,所得赔偿款地面财产归乙方(王某)所有”。

  在诉讼中,被告余某、余某某对该份合同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份《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前后两页不同纸张拼凑情况,王某私自将原合同第一页替换,且对合同第二页进行了涂改,可以认定该合同系伪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获取诉讼利益,伪造涉案合同,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亦未能对其解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判断该证据系伪造,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目前,王某已履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9/t20210927_7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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