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特别关注 >正文

社旗法院发出首张《家庭教育令》

时间:2022-07-15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孩子的事我们很后悔,以前忙于生计,确实对他管教太少,一天到晚和哪些人混   在一起都不知道,我们以后一定承担起教育责任……”7月6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家属进行判后回访,并对长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发出本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带娃。

      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伙同他人于2021年8月24日及8月27日持械聚众斗殴,造成4人轻微伤,财物各项损失总价值7913元。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结合其犯罪情节、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在审理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通过对被告人的成长及生活轨迹进行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的父母日常忙于生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长期疏于管理引导,放任其自行发展,对孩子结交不良少年未及时察觉和制止,忽视思想道德教育,致其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据此,社旗法院向文某甲、文某乙父母正式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使其正确认识到家庭教育的失职,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重视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闫宗淼表示,家庭教育既是“家事”,更是“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依法带娃”的时代全面来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避免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未成年人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124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上街法院:法雨送清凉

下一篇:潢川法院:让纠纷止于未诉 筑牢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