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从快 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吉林法院开展“电诈”案集中宣判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决策部署精神,聚焦“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问题”总目标,省法院在7月份开展全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要求全省法院将“涉电信诈骗及其下游犯罪”的案件优先立案,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加快审理进度,快审快判涉电信诈骗类案件。7月8日,省法院以打击电信诈骗类犯罪为主题,组织通化市、白山市两地法院开展了四起案件的集中宣判活动,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有力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刑事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一:吴某某诈骗案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添加居住在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的被害人杜某为好友,通过伪造支付宝转账记取得信任,骗取杜某“树篱迷宫手套”、AWP“雷击”、AK-47“火神”3件游戏装备,随后将杜某QQ拉黑,并于同年7月9日,将骗得的三件装备出售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8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通化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对吴某某依法审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在明知杨某甲(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农业银行卡一张交给杨某甲使用,帮助支付结算66万余元,并使得他人利用该银行卡于2020年9月26日骗取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居民杨某乙30559元,骗取银川市居民赵某6000元。通化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街上看到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其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仍将其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售给对方,获利400元。高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涉及支付结算35万余元。2019年11月10日,通化县居民张某某被他人网络诈骗8067.98元,其中3670元转入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同月11日,重庆市居民曾某被他人网络诈骗,其中3万余元转入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通化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姚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姚某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出售给韦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截至案发,其出售的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共计 90余万元。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是吉林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之一。通过集中宣判,披露犯罪分子的诈骗形式,增强群众防范电信诈骗、维护财产安全的意识,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屏障,全力构建“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新格局。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电信网络诈骗就在身边,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儿,时刻增强反诈意识,理性消费和投资,不出借、出售、转让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
吉林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全力追赃挽损,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7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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