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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执义务需履行 拒不协助要担责

时间:2022-07-22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共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由协助执行义务人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款项17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21年1月12日,共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宁夏某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共和县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张某工程款债权收益53万元,但直至2022年6月该款未予扣留。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的工程款债权收益28万余元于2021年8月转入协助执行义务人处,但协助执行人扣留被执行人张某的挂靠费、税金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17万余元未经共和县人民法院允许,擅自支付给第三人,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共和县人民法院遂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人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若不能追回将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该公司逾期未予追回。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惩戒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共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要求协助执行义务人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款项17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协助执行义务人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履行17万余元的赔偿。

  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是被执行人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意、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发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证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协助执行义务人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在收到共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裁定在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若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及情节严重的,共和县人民法院也可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罚款决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拘留。该案中,协助执行义务人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裁定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未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3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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