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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应理性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2-07-22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宁中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对这件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纠纷的上诉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李某经过程某了解到某网交易平台理财项目,遂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程某分两次转款共计90000元,转账附言“VV投资款”。由程某将90000元转换为虚拟货币进行平台运作,并按照程某的操作指示下载某网APP,以其个人银行账号、微信号等信息登录注册个人账户。后李某通过程某提供的网址,以手机验证码登录个人账户,登录账户后无法查看本金状态和提现,遂产生投资疑虑,向程某主张退回投资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该案中,李某投资注册的某网APP交易服务平台,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虚拟货币非国内货币当局发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流通性,法偿性。案涉投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公序良俗,双方的委托理财行为无效,程某违反国家货币金融管理规范,对外推介虚拟货币投资项目,不具有投资理财专业能力,夸大承诺理财收益,损害了李某的信赖利益,李某作为投资者对投资产品信息及受托人资质、能力缺乏审慎考虑,对案涉投资平台缺乏详细了解,对资风险缺乏理性考量,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各担50%的责任。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该案中,李某经程某介绍,委托程某投资虚拟货币,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但李某委托程某投资境外虚拟货币,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投资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在未充分了解投资平台性质、盲目听信程某的承诺、放任程某掌控其资金账户信息、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对其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货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投资都应该当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和安全警惕的意识,投资虚拟货币必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高度警惕金融诈骗、传销陷阱。“一口吃不成胖子”,且不可贪图高额利诱,存在侥幸心理。要保持头脑清醒,稳妥理性的进行理财行为,审慎审查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引进,有无受到国内金融市场的体系监管以及交易平台是否具备资质,在理财过程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如果上当受骗,一定要及时止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3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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