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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发挥行政非诉案件调解职能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时间:2022-08-05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城西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时,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案件,该案系城西法院第三起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行政非诉案件。

  申请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市民举报和投诉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在其向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并未有一名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在合同上协理签名,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等内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西宁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遂作出宁方罚字(2021)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罚款20000元,并记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现该处罚已经生效,故申请人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理过程中,经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就案件事实的情况了解,对于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无异议,但抗辩认为虽然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客观上已经口头告知,现认可在经营过程中确系未按照行政法规条款规定给予书面告知。后在城西法院法官对其经营行为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释明讲解,以及此行为对委托人和市场经营环境造成的影响予以说明后,最终其认可了行政机关的处罚,也表示要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管理,并主动履行缴纳了20000元的罚款义务。

  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关系着老百姓买卖二手房交易的实际权益,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决定着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实体民事权益,因此规范被申请人的交易行为,是维护市场安全,净化经营环境的当务之急,对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以保障房地产经纪二手市场经营行为的良性健康发展,本案已向被申请人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其经营行为的违法性,督促其改进,并由其自觉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节省了司法执行成本,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4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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