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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手机卡赚钱?龙南四男子因此判刑

时间:2022-08-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王某开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收购手机卡的广东男子,该男子称会以四五百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电信、移动和联通手机卡,王某开、王某文、王某、叶某威便共同在龙南电信、移动和联通营业厅办理和收购他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转卖获利。

  王某开等四人明知所出售的手机卡会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办理和收购手机卡出售给该广东男子,累计约五六十张。

  王某开等人收购并出售的钟某泰183****6036移动手机卡、131****1184联通手机卡及王某开名下159****2162移动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赵某强被诈骗24759.06元、被害人何某乐被诈骗17700元、被害人李某委被诈骗150731元。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文、王某、叶某威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在桃江乡窑头村王二小组将被告人王某开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开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2年5月5日,龙南市公安局扣押王某开、王某文、王某退赃款人民币各8041元,扣押叶某威退赃款人民币437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开、王某文、王某、叶某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王某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其他被告人大,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文、王某、叶某威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退缴各自的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王某开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文、王某、叶某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开、王某文、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八千零四十一元,被告人叶某威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七十五元,予以没收。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47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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