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调处高效解纷 促当场履行满意而归

近日,赣州中院通过积极引入案外人参与调解,并促成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使该案纠纷得到“一揽子”圆满解决。
2020年3月,江西某公司与案外人福建某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成立宁都某公司,其中江西某公司占股45%,案外人福建某公司占股55%,由宁都某公司租用江西某公司的养殖场进行生猪饲养,租赁期限为5年。之后,宁都某公司向江西某公司支付了第三年租金30万元。但第三年租期尚未届满,江西某公司与案外人福建某公司则已完成清算,并由江西某公司购买了案外人福建某公司所占股份的财产(含宁都某公司饲养的生猪及猪饲料等),但双方并未约定宁都某公司终止经营,宁都某公司亦未办理注销登记。现江西某公司继续在宁都某公司租用的养殖场饲养其受让的生猪,宁都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江西某公司将养殖场腾空交还,并支付自清算之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宁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考虑到该案实质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承办法官雷勉励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的分歧、连接点均与宁都某公司的另一股东即案外人福建某公司息息相关,只有将福建某公司引入本案一起调解,才能“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于是,承办法官果断联系案外人福建某公司,期间与三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就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投资合作协议等一系列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三方调解协议。三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和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江西某公司当场向宁都某公司支付了调解协议确定的相关费用,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47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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