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太感谢你了,黄法官,你的尽心尽力,让我晚年生活有了着落和盼头……”近日,柳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帮助双方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重拾亲情。
基本案情
家住柳城县古砦乡的莫某与前妻共生育了四个女儿阿梅、阿兰、阿竹、阿菊。四个女儿均已成家十余年。除了小女儿阿菊一直照顾外,其余三个女儿自成家后均未与其联系,对其不管不顾。现莫某年事已高,身体有疾病,需要长期吃中药调理,且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很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其三个女儿每人每年向其支付赡养费2400元。
审理经过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家庭矛盾的基本起源。原来,莫某因年轻时发生婚外情,对几个女儿不管不顾,几个女儿被迫早早辍学提前进入社会,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好工作,收入不高,就连介绍对象也只能将就。目前,嫁到来宾市的大女儿阿梅,生育了三个小孩,其中大儿子患有脑瘫,十几万医疗费还是向亲戚好友借的,至今未偿清。二女儿阿兰远嫁四川,其儿子2008年出生时就患听力障碍,做手术花了三十多万,房子在地震时也倒塌了,因购房的贷款和向亲戚朋友的借款也都尚未还清。三女儿阿竹家里孩子多,夫家的两个老人行动不便也需要照顾,家里只有其丈夫一人在外打工赚钱,勉强度日,家庭经济也困难。三个女儿因对原告莫某早年让其辍学以及其他行为等不满,再加上家中经济确实困难,因此并不愿意向原告莫某支付赡养费。
庭前调解不成,主办法官按程序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对立情绪严重,互相对骂,但骂着骂着就都哭了起来。根据多年办案经验,主办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亲情还是有渴望的,案件还有回旋的余地,于是分别跟原告和被告进行谈心沟通,平复当事人情绪后,耐心地从道德、亲情、法律的角度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反复的耐心分析、释法析理,原告莫某当庭反省了自己年轻时候犯的错误,给女儿们道歉,三个女儿也表示认识到错误,承诺以后会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阿梅、阿兰每月向原告莫某支付赡养费100元,阿竹每月向原告莫某支付赡养费150元。一家人冰释前嫌重续亲情,老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典型意义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一个案件不仅仅牵涉一个家庭。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全社会营造尊老孝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亲人间对簿公堂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法院能依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但如何修复亲情,解除亲人间的隔阂,还需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努力。希望我们都能传承尊老孝老敬老的家风家训,共同提升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对我们老去的父母,多一份忍让,多一份理解,家和才能万事兴。你养我小,我养您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作为法定义务,不可以用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的形式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的物价水平、子女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724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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