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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新源 | 入户偷了14只鸡,数额再小也要追责

时间:2022-09-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偷鸡不成蚀把米,比喻本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但在现实生活中,偷鸡可不是占便宜这么简单,还会构成犯罪。

  

案件回顾

  近日,伊犁州新源县人民法院开庭“云”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艾某和塔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以为偷几只鸡没什么大不了,值不了几个钱,不算犯罪,但是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庭审中,被告人艾某声泪俱下地说道。
被告人艾某和塔某为无业游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由于手头拮据,加上酒瘾作祟,遂萌生歹意,想捞一笔“外快”买酒喝。
2021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偷偷潜入到新源县新源镇胡某家中,将其院内鸡舍中的14只鸡偷走,之后将偷来的鸡卖给他人,所得的900元赃款用于买酒喝。当日,两被告人酒后在家中熟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偷鸡贼艾某和塔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14只鸡价值10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一般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但是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本案中,艾某和塔某盗窃胡某家封闭院落内的14只鸡,属于入户盗窃,对金额没有限制要求,即使艾某和塔某入户盗窃未遂,照样定罪处罚,两人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27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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