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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巴楚 | 七旬老人法庭上提出这种要求,法院居然同意了?

时间:2022-09-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70岁的老人在车祸中受伤后,索要误工费,这让对方大跌眼镜,这把年龄了,哪来的误工费?然而,法院却支持了老人的诉求。这究竟是咋回事?

  案件回顾

  

今年6月,喀什地区巴楚县跑运输的库某驾驶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轿车后排70岁的乘客吾大爷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车祸造成吾大爷七级伤残。住院治疗40天后,吾大爷向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元。
“老人没工作,哪来的误工损失?”为李某的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接受该项赔偿。
开庭当日,吾大爷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报告以及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面对保险公司拒绝认可的误工费,老人也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其每天做饭、接送孩子上下学,承担照顾孙子日常生活等家务活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吾大爷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承办这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艾尼瓦尔·托合提介绍,吾大爷虽然没有工作,但他主要从事照顾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他家庭成员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
最终法院支持吾大爷的误工费请求,按照每天60元计算。
法官提醒

  “老人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艾尼瓦尔表示,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包括家庭主妇、60岁以上的老人、待业人员等。因此,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1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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