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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乌尔禾区 | 注意!限制高消费者≠失信被执行人

时间:2022-09-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他不是被限制高消费了吗?为什么没有上你们那个‘黑名单’?”近日,在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事人杨某问执行干警。


案件回顾

  2017年,范某向杨某借了3000元钱。之后,杨某多次索要,范某都不归还。

  

  “钱不多,但这个人太不讲信用了,我咽不下这口气。”今年年初,杨某将范某起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范某返还欠款。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答应于今年7月底前付清。但期限到了,范某仍未履行,杨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范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已经前往外地。

  

  执行法官耐心向杨某解释,法院已对范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并不存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

  

  8月中旬的一天,范某急于出行时,发现自己不能购买高铁票,主动和杨某联系。8月30日,范某将3000元及逾期利息通过微信转给了杨某。

  

  法院确定杨某收款后,依法解除了对范某的限制消费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会依法对其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但限制高消费与大家常说的纳入‘黑名单’是两种执行措施。”乌尔禾区法院副院长蒲可可介绍。

  

  限制高消费,是对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则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进行限制。

  

  而“黑名单”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名单库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由此可看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种不同执行措施,不能混淆。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1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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