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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如天·新源 | 老人托继女代管存款,却遭继女辩称是赠予,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2-09-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养育之恩大于天,百善孝为先。老人托继女代管存款,后来要求继女返还时,继女却称是老人赠予给她的,不愿意返回。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27日,75岁的王大爷将自己的存款13.26万元交付给继女李某,双方口头约定该款项由李某代为保管,如果王大爷需要用钱时就返还。后王大爷因身体原因急需用钱,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2022年6月28日,王大爷将李某诉至伊犁州新源县人民法院。

  

  9月10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云庭审”的方式审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继父王某由其赡养至今,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该笔款项是原告的赠予,是其用心照顾换来的,由于每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经济状况也比较差,没钱也没义务偿还这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定,1980年,被告李某母亲与原告王某结婚,后被告6岁时随母亲一起与原告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具有赡养义务。王某将13.26万元存款交由李某代管事实清楚且李某无法举证证实该款项系王某赠予,王某也不认可赠予。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返还13.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3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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