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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铁路 | 供暖不达标引纠纷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2-09-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官,我只知道房子不热,不知道要留存证据啊!”近日,在一次诉前调解工作中,案件当事人李某说。


案件回顾

  今年5月,某热力公司将李某起诉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6年的暖气费及利息共计1万余元。

  

  对此,李某辩称,自己欠费是因为热力公司的供暖温度不达标。但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奎屯派出法庭庭长郭毅介绍,在热力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实际是双方都应当承担的,但有很多用热户没有举证意识,也不明白如何举证,进而产生败诉风险。


调解结果

  郭毅说,供热方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供热合同成立或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供热方依照规定向用热方提供了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服务、用热方欠费的年限及具体金额。

  

  而用热户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如当事人主张家里暖气不热而拒交暖气费,则需要提供供暖不达标的证据(未达到20摄氏度),如在供暖期间可以要求供热企业上门测温或邀请第三方机构在其见证下测温。供热企业一般会连续供热6个月。实践中,为保证测温的科学、公平性,测温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

  

  2.用热人主张已经停热或未实际享受供热服务的,则应当提供报停手续或其他能够证明未实际用热的相关证据。

  

  3.对面积有异议,可以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申请第三方对面积进行鉴定。

  

  此外,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既应提交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也应提交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密切关系的间接证据。

  

  例如:主张未达到供热标准,可以提供自行测温的记录;对面积有异议,可以参考往年的缴费记录等。

  

  这些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之后,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证明目的。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热力公司放弃利息,李某分3期支付拖欠的暖气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0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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