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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购销含有禁药成分的保健品牟利

时间:2022-09-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食药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被告人乌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其刑罚;公益诉讼赔偿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责令其在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乌某以盈利为目的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1900盒保健品“鹿胎丸”。乌某在明知所购进的“鹿胎丸”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然在自营的中草药店出售,销售1400盒,从中获利4200元。

  

  2022年1月,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乌某中草药店地下室库房内查获未销售完的500盒“鹿胎丸”,当场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扣押。后经相关检测技术部门鉴定,该批“鹿胎丸”药品中均含有国家禁用药品成分西地那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乌某购进保健品“鹿胎丸”时,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选择购进并销售,导致掺有国家禁用、有毒有害成分的非法保健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乌某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乌什法院以被告人乌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扣押500盒“鹿胎丸”。公益诉讼赔偿2.52万元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责令乌某在媒体发表声明,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1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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