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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贪小利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 山东临沂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罚

时间:2023-02-12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被告人吴某与“老友”(未到案)成为微信好友。2022年6月16日,吴某明知“老友”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走账、提现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居间介绍并带领郑某、梅某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一酒店,将二人银行卡交于他人,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吴某共计从中获利0.14万元。本案中,被害人被骗资金款项中40万元转至郑某银行卡、20万元转至梅某银行卡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庆峰 陈梦琪 朱文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虽然已经被大众熟知,但总有些人自以为是,耍“小聪明”栽“大跟头”,殊不知等待他们的不止有“入”账的声音,还有“入”刑的处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奉劝那些想动“歪脑筋”者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付出沉重的代价。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1970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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