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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拒执判决辱骂法官 拘留道歉罚款八万

时间:2023-04-09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记者曹天健

  □通讯员 韦乐

  近日,山东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辱骂执行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此前,刘某某与钱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昌乐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某返还钱某某购房款、车位款569526元,并支付定金差额154003.84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钱某某向昌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的视频,以此向执行法官施压,并以电话方式威胁执行法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昌乐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刘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罚款8万元的强制措施。

  刘某某被司法拘留后,经过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后果严重性,表示尽力偿还部分执行欠款,争取法院宽大处理。

  3月3日,刘某某偿还欠款10万元,对余款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并提供执行担保,与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此外,刘某某还书写了《悔过书》,表示因不懂法,冤枉、诋毁了执行法官,现已清楚认识到自身错误,深刻检讨并悔过,并承诺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给昌乐县法院及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希望法院从轻对其处罚。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认真悔过,3月4日,昌乐县法院决定对刘某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随后,刘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向执行法官及昌乐县法院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经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某在诉讼活动中不遵守法律规定,逃避执行措施,利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和电话辱骂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32900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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