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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钱款误转他人 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3-07-20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商报济南消息误将补贴款转给同名同姓的其他人,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去年12月,案外人冯磊(化名)从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汽车一辆,购车时使用了一张3000元汽车券。因被告与案外人同名同姓,且此前也在原告处购买过车辆,消费券补贴款下发后,原告误将该补贴款3000元转账给被告。原告发现后,多次联系被告将该3000元退回,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该补贴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取得消费券补贴款没有法律根据,系取得不当利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消费券补贴款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标的额仅3000元,事不大,理却深。本案案由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有四大构成要件:一方受有利益,一方遭受损失,一方受益无法律依据,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的工作失误,让素昧平生却同名同姓的两人因此结“缘”,奈何此“缘”却并非“良缘”。因钱款不多,被告便抱着侥幸心理试图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可他小觑了法律的力量。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日趋成熟,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普通公民已形成了基本的尊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素养,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便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谁横谁有理”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以侥幸心理在法律准绳上“走钢丝”的行为,必将自食恶果。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王晓迪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17399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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