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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时间:2023-07-20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周末》记者 周奎

  □ 闫继勇 朱丽君

  “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503件,审结15293件,同比分别下降12.7%和9.8%。”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英介绍了2022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据了解,2022年,山东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503件,其中,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案件706件、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323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14346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105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案件23件,为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在山东省高院发布的15例山东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以土地租赁为名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例:2013年,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对方。于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采挖矿产资源价值4282471.2元。此外,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采挖矿产资源价值967458元。检察机关以卢某某、徐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愿意修复生态环境等情形,依法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5万余元,在指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否则承担修复费用625万余元。修复判项移送给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监督卢某某、徐某某履行。

  该案既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又涉及非法采矿,人民法院择一重罪(非法采矿)予以刑事处罚。另外,本案对完善各部门司法修复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性地构建起跨部门协同开展生态环境判前修复、修复判项移送协助执行和监督验收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生动实践。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法院系统通过严厉惩治非法采矿、非法侵占山体河湖、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资源高效节约合理利用,保护了土地生态红线。

  近年来,山东省高院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发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受理非诉强制执行案件5803件,裁定准予执行5496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司法建议38件,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选取矿山、湿地等重点区域建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联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开展宣传活动370余次,在黄河沿岸联合黄河河务部门打造16处法治文化广场,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生动展现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山东全省17个中院经编制部门批准全部设立环资庭,实现环资审判机构专门化。49个基层法院设立有独立编制的环资庭,菏泽、滨州、东营、济宁市县两级法院实现有编制的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这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记者了解到,2022年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共办理了166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形成182条裁判规则,其中2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个,中、基层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60余个。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167153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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