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人民法院报】改装手机“偷拍神器”在网上销售牟利

时间:2023-08-19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偷拍器材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吕某、徐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吕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徐某将手机前置摄像头非法改装到耳机插孔等位置,让设备具备隐秘拍摄的功能,并支付改装费共计41360元。吕某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销售,共计生产、销售改装手机300余部,违法所得49万余元。经鉴定,改装手机是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依法没收追缴的吕某非法所得8万元、徐某非法所得41360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吕某违法所得41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偷拍手机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宗红沈婷)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器材流入社会更会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引发社会矛盾等严重后果的隐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2184405/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人民法院报】苦口婆心,“云上”妥结奶粉案

下一篇:【人民法院报】好聚好散,恋人和平分手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