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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法院:民告官 还约好一起给法官送锦旗

时间:2023-12-27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密山市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金秀荣诉被告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协议一案。

      在案件受理后调查,因密山市塔头河治理的需要,密山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向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财政局提出《关于呈报〈黑龙江省密山市塔头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后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财政局作出批复,决定于2022年对密山市塔头河进行治理。在施工前,密山市水务局向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出具《密山市塔头河治理工程项目征地工作的函》,要求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事宜。后连珠山镇人民政府要求在原塔头河堤坝两侧种植树木的所有权人将建设范围内的杨树自行砍伐,本案原告金秀荣所有的2100棵杨树即在砍伐范围内。后金秀荣在向连珠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砍伐申请获批后,在未与密山市水务局或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将占地杨树砍伐并出售。现金秀荣向密山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立即支付杨树补偿款。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密山市水务局函告密山市连珠山镇政府,责令其组织征地事宜,但连珠山镇人民政府却未收到征用补偿款。故本案补偿主体不明确,因此,法官组织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共同向密山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密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密山市连珠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案补偿协议签订及向市政府请批补偿款事宜。因此,原告撤回对被告密山市水务局的起诉,本案亦因主体明确而得以正常审理。

      本案在实际审理中另查明,根据黑龙江省树木补偿最新标准,应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案涉树木进行现行价值评估确定。但因砍伐案涉杨树时,未对杨树进行价值鉴定。被砍伐的树木已灭失,无法对案涉杨树进行价值鉴定。因此,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找原告所有的未被砍伐的树木进行比对测量,以此推断被砍伐树木的具体胸径,以原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确定被砍伐树木的价值。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后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下,法官主持了调解,确定每棵杨树30元的价值予以补偿,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确定在被告向市政府请批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此案的顺利解决起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做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了被告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亦维护了司法权威。双方当事人对密山法院处理本案的方式和效率均表示十分满意,他们分别定做了锦旗,12月26日,相约来到法院一起给行政庭审判庭送上锦旗。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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