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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法院:“府院会签”以能动司法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4-01-0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桂某某与卞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某系二人的儿媳。2022年 5月5日,徐某某以桂某某、卞某某为被告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桂某某、卞某某偿还徐某某借款本金 20 万及利息。后因二人未能履行相应债务,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核实到,桂某某、卞某某曾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屋(案涉房屋)出售给其儿媳赵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1 年 12 月10日,桂某某与赵某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由桂某某变更登记为赵某某。徐某某认为桂某某将案涉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其儿媳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向本院提出撤销之诉。本院判决撤销桂某某、卞某某与赵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撤销其为赵某某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二、审判经过

  本案在立案前,通过新蔡县府院联动办公室向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进行撤销登记,但必须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本案遂转入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经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行政机关败诉风险很大,案件承办人即向县府院联动办公室和本院主管院领导汇报案情。主管院领导听取案件承办人案情介绍后,即组织由法院、府院联动办公室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协调化解会,告知案件的败诉后果及案件协调化解的可行性。最终,被告行政机关同意撤销登记,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新蔡法院把“抓前端、治末病”司法理念贯穿审判业务,切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信息共享”、“败诉风险提前告知”、“府院会签”创新构建行政争议分层化解体系,发挥“府院会签”制度常态化监管作用,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早、化解在小,2023 年下半年以来,新蔡法院无一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法治新蔡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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