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购买面包已过期 赔偿纠纷如何解
时间:2024-03-3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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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到过期面包,商家却未给出合理解决方案,“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保护?我们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一天傍晚,李刚(化名)的爱人想吃面包,他就到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个面包,可到家后要吃的时候,才发现购买的面包已过保质期。
面包的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4日,在同年的4月16日至10月15日保质期为15天,10月16日至次年4月15日保质期为20天,其购买时面包已过期。于是,李刚找到商家进行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刚向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刚与被告超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案涉食品在原告购买时已过保质期。本案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对过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下架,将已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超市返还原告购物款4元,并赔偿损失1千元。
一个面包4元钱,看似小事却是关乎食品安全的大事。这个案例也给商家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前一定要看好生产日期,确保在保质期内,才能食用。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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