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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离婚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被诉至法院 看法院如何宣判

时间:2024-04-1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能尽快离婚,往往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此协议效力如何?果真可不支付抚养费吗?事后抚养一方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又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尹某与被告丛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争吵不断。2018年2月婚生一子小尹,孩子的到来反而还增加了双方矛盾。

      2023年5月初,尹某和丛某二人,最终因感情不和闹到了大庆市民政局,二人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尹随尹某生活,丛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现尹某作为小尹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的收入不够生活花销为由,便以小尹名义于2024年2月将丛某诉至大庆市高新区法院,要求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庭审中,被告丛某辩称,离婚时已约定自己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现离婚还不到一年,对方就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显然属于案外人尹某的违约行为;再说,自己目前也无固定工作,当前靠做临时工来维持生活,因此无力支付孩子的高额抚养费,原告要求金额过高,从2023年5月起,自己每个月只能给付500元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给付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本案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且小尹尚未到上学年龄,参照2023年大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60元的25%的标准,经计算应向小尹每月支付抚养费465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给付小尹每月抚养费500元,超过上述标准,更有利于小尹的生活需要,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丛某向原告小尹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并自2024年3月起至小尹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小尹抚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这类协议虽然有效,但仅对协议双方发生效力,这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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