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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时间:2024-05-0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

  某日,小王带家人去游泳,将随身携带物品寄存在储物柜内,返回时,小王发现储物柜门开着,自己的手机和手表都不见了。小王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窃。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贴的免责标语有效吗?

  以案说法

  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mfdpfzl/202403/f849acf226894b388bd6beb4035949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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