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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是法官在诉讼中换位思考最朴素的表达方式

时间:2024-05-03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两起事实清楚,简单易判的案件,背后却关系着三家公司两年有余的矛盾纠纷,如果一判了之,很有可能“此案结、另案生”,花费几个月甚至数年。

  但桐庐县人民法院法官章涛只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一次性解决了这背后的复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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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某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是一家主营快递货运物流的老牌企业。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东莞公司与江苏的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某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分别签订两期《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两家公司各自向东莞公司提供一批设备。

  2022年3月,东莞公司与江苏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引发诉讼,虽然这个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但东莞公司认为两份合同系同类型设备,且杭州公司又是江苏公司的子公司,据此,东莞公司拒绝继续履行与杭州公司之间签定的《设备购销合同》。2023年8月,杭州公司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399.8万元及相关损失。不久,东莞公司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杭州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货款1199.4万元及违约金等。因两起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引发,东莞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被移送至桐庐法院合并审理。

  承办人章涛收到案件后,细致地翻阅双方提交的材料,初步判断,杭州公司的设备尚未交付,难以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东莞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接收设备。随后,章涛联系东莞公司,拟向其释明利害关系,但综合东莞公司的态度,章涛发现,如若一判了之,东莞公司大概率会在收到设备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再行提起诉讼。两家公司不免重新对簿公堂,耗费时间和精力。

  “如何防止‘此案结、另案生’,如何一揽子解决,让两家企业快速回到经营正轨?”章涛再三斟酌,决定先组织两家企业进行一次调解。因涉诉标的较大、双方态度各自坚决,且东莞公司在与江苏公司诉讼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怨气,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但无论如何,章涛仍觉得“握手言和”是这起纠纷最好的结果。为此,章涛进一步查阅所有关联案件的证据资料,并依职权调取本案设备的生产厂家、用材用料、技术标准等详细资料。经过仔细对比后,章涛发现,虽然两期合同所载明的设备品牌、型号、参数一致,但生产厂家不同,所以两批设备的质量确定是不能画上等号了。在得到这一确定性的结果后,回想东莞公司坚决态度,章涛也试图寻找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化解方案,最终决定以“继续履行合同存在不确定性”为突破口,以解除合同、减少诉累为方向对两方进行调和。

  一个电话沟通结束,又拨通另外一个号码,如此反复……章涛从法律、事理、情理的角度为双方阐释利害关系,剖析诉讼对企业带来系列影响等,在两家企业逐步接受解除合同这一结果的基础上,又综合备货损失、预期利益、经营成本等提出损失赔偿建议。

  最终,在多轮细致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由东莞公司赔偿杭州公司备货损失275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后,东莞公司的赔偿金也立即到位,至此,两家企业终于从这起极有可能“一案生多案”的矛盾纠纷中走出。

  “对我们企业来说,效率至关重要,这么认真负责的法官,真要给他一个大大的赞!”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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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一个案子不难,但如何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则颇费一番工夫。法官肩负着定分止争的重要使命,就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最大努力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章涛在收到当事人的锦旗和感谢信时,不禁感慨,“双方发生矛盾到现在已经两年有余,这件看似‘事实清楚,简单易判’的案件,背后却关系着两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如果一判了之,矛盾纠纷不可能终止于此。这个案子让我更加明白‘同理心’的重要性,‘如我在诉’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法官在诉讼中换位思考最朴素的表达方式。”

  来源:桐庐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4/4/26/art_56_29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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