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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特殊”的申请

时间:2024-05-04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3月13日,记者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申请,申请人陈某请求裁定被申请人韩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经审查,法院依法为申请人陈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咸阳市首例关于监护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据了解,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2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矛盾诉讼离婚,诉讼期间,父亲韩某携带孩子离开原住所地,母亲陈某多次与韩某沟通见孩子,并向相关部门求助,均未果。无奈之下,陈某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承办法官葛建宏说:“监护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韩某有阻碍陈某探望子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侵害事实成立;另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人为导致母爱缺席,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陈某与韩某的家庭矛盾不能成为阻碍陈某探望子女的正当理由,韩某也未举证证明陈某的探望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应当中止其探望的法定情形。即使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也需互相尊重,协助对方行使监护权利,维护各自以及孩子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请人韩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陈某监护权的侵害。”

  

  “当一方监护权受到侵害时,可寻求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协助,必要时留存对方抢夺孩子、阻碍探视、设置障碍、拉黑联系方式的证据。当有证据证明一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如对方违反上述禁令,将根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葛建宏表示。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3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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