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时间:2024-05-04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3)琼民终981号
郑东、海口市侨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燕因与被上诉人冯秀云、郑东及原审被告海口市侨海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
曾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3.02元,由上诉人曾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songdagonggao/show-3324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