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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新疆昌吉市一餐馆出售有安全隐患食品被判赔偿

时间:2024-05-0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餐饮纠纷索赔案,判令餐馆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等各类损失2000余元。

  

  2023年6月的某一天,居住在昌吉市的李先生通过外卖平台订购了某餐馆的回锅肉。饭后,李先生出现腹部剧痛,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就医,诊断结果为急性肠炎。当日,李先生将某餐馆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要求某餐馆进行赔偿。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该餐馆卫生不达标,责令其停业整顿,但餐馆拒绝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无奈之下,李先生以餐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其损害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对方退还餐费,并赔偿其各项损失。餐馆辩称,李先生的病因并不是因为回锅肉引发,其也没有将剩余食品送检,无法证明是餐食存在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餐馆购买外卖餐品,餐馆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是安全且卫生的。李先生主张案涉外卖食品存在卫生问题,提交了订餐时间截图、餐品食用后身体不适向外卖平台客服寻求帮助和反馈截图,作为消费者,李先生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餐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餐食无安全隐患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先生食用餐馆的食品导致患病存在高度可能性。餐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李先生提供的食品出现了安全问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网上点外卖解决一日三餐,已成为年轻人生活日常。然而,外卖食品安全“翻车”事件时有发生。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

  

  如果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人身损害,可以通过医院化验收集证据,并且要求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以此来证实自身疾病与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赔偿时,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仍不能解决时,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8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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