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今晚报】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获刑7个月
时间:2024-05-09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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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
某日,老张(化名)在乘坐公交车出行期间,认为驾驶员未等其坐稳后即起步行驶,而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后其从车厢中部返回至驾驶员坐席旁进行理论,并用手拉拽方向盘。老张不顾驾驶员的警告,擅自打开驾驶员坐席隔离门后进入驾驶区域,两次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偏离行驶方向,撞上路边护栏,造成公交车及护栏出现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老张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张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控驾驶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公共安全无小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任何人面对司乘矛盾时都不能任性处理。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应当遵守秩序、文明出行,千万不能因为言语不和或个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实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拉扯、殴打驾驶员,甚至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行为。司乘人员亦应相互尊重、积极沟通,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安全的出行环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24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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