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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发布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 【今晚报】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时间:2024-06-07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津南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司法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21年至2023年,该院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共计4092件。津南法院坚持“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织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在一起案例中,当事人都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某日课间,两名同学在教室打闹,其中一人追赶不上另一人,便让小刚(化名)“拦截”,小刚上前将其抱住。这时,负责班级纪律的小浩(化名)要求小刚松手,小刚不依,小浩便推开小刚,二人随即厮打起来,小浩将小刚推撞到墙上,小刚感到疼痛。学校老师得知后,通知二人家长。放学后,小刚前往就医,诊断为锁骨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小刚家长起诉,要求小浩家长及学校赔偿损失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刚12周岁,小浩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六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对其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小浩制止同学打闹,未注意采取合理方式,致小刚受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刚未遵守课间纪律,与同学打闹,亦未听从他人劝告,反而与之厮打,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本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教师未及时发现情况,制止学生打闹,学生受伤后亦未及时送医治疗,应认定学校未充分履行此义务,也应对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小浩监护人赔偿小刚损失的50%,学校赔偿30%。

  法官提醒,在校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活泼好动,难免在校园内发生侵权损害事件。本案的审理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为学校加强课间秩序管理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未成年学生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另一起案例中,欣欣(化名)是个一出生就患有先天疾病的可怜孩子,在她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开始分居,欣欣随父亲生活。后来,欣欣爸爸因犯罪服刑,欣欣便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欣欣妈妈称,自己患有疾病,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新找的工作收入也不高,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夫妻双方分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不会受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欣欣在其父服刑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母应当负担这一期间的抚养费。

  判决的同时,鉴于欣欣妈妈怠于给付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女儿,法院向其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女儿,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并向其签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示其应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关注子女成长状况,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68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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