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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些状况法律上如何界定妻子给主播疯狂打赏 【每日新报】这钱丈夫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06-15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眼下,网络直播兴起,其中直播打赏也成为网友支持偶像的一种表达方式。一些粉丝沉溺其中,不仅损失钱财、诱发家庭矛盾,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案。

  

  主播“诱导”女子疯狂打赏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保时捷以上你点点”“粉色嘉年华”“520红包”“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交流对话及引诱打赏语言。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

  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称,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己方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基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

  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法官说法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张建岳表示,近年来,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合议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是否参与打赏、打赏数额均应理性决定,其打赏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正常消费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不予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沉溺直播成瘾越来越多,个别主播以线下见面、婚外情感交往等为由诱导观众进行打赏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击。

  司法办案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经综合考量,法官最终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这与其他网络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还应当坚持从网络服务合同的角度,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通过明确裁判规则,既要旗帜鲜明对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及时定分止争,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当中,彰显司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0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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