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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一女子失火毁林获刑

时间:2024-06-15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合今年以来辖区内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到天生桥镇祥播村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失火罪案件,以巡回审判方式让村民在家门口“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当天13:00时,在法官主持下,庭审活动正式拉开序幕。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岑某某携带打火机前往位于广西隆林天生桥镇祥播村那安上队“安南立”坡的自家地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65.86公顷,折合9987.9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视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为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代表、党员干部职工、村民代表等200余名代表到庭旁听,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意义。

  “该失火案件给九龙村、祥播村的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也带来很大的损失,通过公开庭审、现场宣判的方式让群众深受教育,希望法院多开展类似活动,进一步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人大代表陆光华表示。

  

  “公开庭审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堂课,极大地提升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法律意识。”祥播村党支部书记岑启琼说,现场接受法治教育受益很大,希望大家都能提高防火意识,不再出现失火烧山的情况。

  当天,隆林法院干警到集市上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通过发放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资料、现场讲解法律法规等方式,向广大干部群众普及环保法律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环保、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法官说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这是一种因为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每年的春分和清明期间,都是林地火灾的高发时期,多数是因春耕播种焚烧秸秆或者焚烧纸钱祭祖引发的。火灾猛于虎,安全无小事,野外违规用火如果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3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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