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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全县乡镇、机关单位“一把手”等120余人旁听的职务犯罪案,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泸溪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原主任田某学职务犯罪一案。该案由泸溪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金志担任审判长,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泸溪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邓建军,湘西州委第四巡察组部分成员及泸溪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监委、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泸溪高新区管委会班子成员等120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田某学利用担任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增泸溪高新区尾矿库渗滤液氨氮处理设备采购造价、尾矿库污水处理药剂数量及单价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270.26625万元。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某学利用担任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泸溪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万元。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田某学在担任泸溪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期间,挪用五强溪水电站库区青草村等5个村淹没影响补偿的移民资金共计137.155304万元,用于单位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工会经费等开支。

  被告人田某学在接受泸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其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受贿及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58.4462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刻忏悔。

  

  

  

  法院裁判

  泸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务开支,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告人田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其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田某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正确对待公与私、权与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政商关系、权钱关系。本案被告人田某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罔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自觉筑牢拒腐防变底线,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本案邀请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告人所任职单位班子成员“零距离”旁听庭审,旨在用身边案、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干部,让国家公职人员亲身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做到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为鉴,教育引导国家公职人员切实扣好廉洁从政的“思想纽扣”,真正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2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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