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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涉毒案庭审进校园 以案释法护成长

时间:2024-06-2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严防青少年药物滥用,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作用,6月18日下午,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岳阳开放大学,为100余名师生带来了一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观摩庭,将“公开庭审”变成“法治公开课”,让学生们“零距离”“沉浸式”体验庭审。

  【庭审现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法槌敲响,一场特殊的法庭审理正式开始。

  2023年10月30日晚,周某淇向汤某(均另案处理)求购毒品依托咪酯,汤某便找到被告人刘某,刘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乐求购,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5克依托咪酯。汤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地下车库从周某淇手中取得毒资后,按照周某乐指示将毒资放于某家属区附近一路障锥桶下,并将放置的位置拍摄视频发给刘某。当日晚21时许,刘某将汤某放置毒资的位置及视频转发至周某乐,周某乐取得毒资2000元后将毒品同样放置于该处并告知刘某,刘某再告知汤某。汤某自取毒品后返回地下车库,将毒品交给周某淇。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依次经过严谨有序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并从依托咪酯的性质、危害,以及吸食、贩卖依托咪酯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向旁听师生进行了法治教育,呼吁大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防止走上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之路。

  

  

  庭上,被告人周某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识到毒品带来的危害,并表示了忏悔,希望法庭能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周某乐是累犯、毒品再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被告人刘某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乐、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0元,对被告人周某乐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后释法】

  

  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伍杰群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堂“严防药物滥用,守护青少年身心安全”的禁毒法治课。通过播放禁毒宣传视频、PPT授课的形式,从药物滥用的概念、易被滥用的药物种类、药物滥用的危害、如何合理用药和如何防止青少年药物滥用五个方面,结合真实发生的案例,全面细致地向师生们阐释了药物滥用的危害性,并就学生、家长、学校如何预防青少年药物滥用提出了具体措施。

  

  师生们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旁听活动收获颇丰,不仅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更增强了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此次庭审活动进校园,不仅让师生们“零距离”“沉浸式”地了解到法庭审理的流程,同时也丰富了禁毒普法宣传模式,以最直观的方式为广大师生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有效引导师生了解毒品危害、常怀敬畏之心,进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目的。下一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将探索禁毒普法宣传新模式,通过开展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充实的禁毒宣传教育,为营造绿色无毒的良好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2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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