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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非儿戏 拍而不买需担责

时间:2024-06-29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网络拍卖具有成交溢价率高、打破时空限制等优势,但由于互联网虚拟竞拍等特性,悔拍呈高发、多样化等趋势。悔拍行为致使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无法拍受,恶意悔拍更是对拍卖秩序的扰乱与挑战。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永登县法院裁定受理某燃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甘肃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2023年5月,蒋某以1016544.5元竞得破产债务人的上述标的物,但其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拍卖款,管理人通知其若不按期支付拍卖款的法律后果。

  在管理人催交无果后,2023年6月,管理人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重新就悔拍标的物发布拍卖公告。

  2023年7月,案外人以716544.5元竞得悔拍标的物,故某燃料有限公司诉至永登县法院河桥法庭,要求蒋某支付重新拍卖价款的差价300000元。

  河桥法庭受理该案件后,向蒋某送达了应诉材料,并了解到蒋某并非恶意悔拍,是在中拍后发现拍得的标的物与事先了解的有差距,所以拒绝支付拍卖款。经过法庭的释法说理,蒋某也认识到了悔拍的严重性,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蒋某与某燃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当庭支付重新拍卖价款的差价15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破产阶段中破产财产拍卖,破产财产拍卖是管理人借用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私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本案中,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已告知悔拍后,原买受人应对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予以补交。蒋某缴纳保证金,参与竞拍应视为知悉并接受上述约定内容,即拍卖双方已就悔拍违约责任进行过约定,该约定未有无效或可撤销之情节,对蒋某有约束力,其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虽然破产财产拍卖与执行阶段的司法拍卖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但无论是何种拍卖,任何竞买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参与拍卖,并严格遵守拍卖规则,不得随意悔拍,否则不仅无法取回保证金,还将依法补交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对于司法拍卖中的一些恶意悔拍、恶意抬价行为,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警示广大竞买人,无论网络拍卖起拍价大小,均应诚信、冷静、有序参与拍卖,切莫一时冲动推高成交价。广大竞买人,在参与拍品竞拍时,应当认真阅读竞拍公告,切莫冲动,否则将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惨痛代价,同时须承担随意悔拍带来的其他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9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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