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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时间:2024-07-07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

  李大爷立下遗嘱,将两套房产给无房的三儿子,剩余两套房产大儿子与二儿子一人一套,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大儿子不满,不再探望老人和支付赡养费。李大爷一气之下重新立下遗嘱,将四套房产平分给二儿子和三儿子。两个月后,李大爷因病去世,大儿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分房。那么,李大爷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呢?

  以案说法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mfdpfzl/202407/93c003a50f4a4ca6aa0209668c07640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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